消防应急指示灯安装规范
消防应急指示灯安装规范
消防应急指示灯的安装规范,包括现行的国家标准DBJ01-611-2002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标准》及《民用建筑的应急照明设计》、《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规范》20110317等相关条款,对消防应急疏散指示灯、安全出口标志灯设置要求及安装规范进行了详实的说明;(用户可以参照以上各项国家规范,对所属工程消防应急指示灯的安装设置、设置规范等为参考依据)
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关于疏散指示标志的规定》第9.2.4条款:
疏散应急照明灯宜设在墙面上或顶棚上。安全出口标志宜设在出口的顶部;疏散走道的指示标志宜设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1.00m以下的墙面上(所指暗装消防疏散指示灯或明装单面安全出口指示灯)。
劳士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指示灯工厂安装实拍图
《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第8.2.2项相关规定。消防应急疏散指示标志灯的安装设置标准。
1、标志灯在顶部安装时,不宜吸顶安装,宜安装在顶棚下20cm的位置,底边距地面距离应在2.2m至2.5m之间。所以不要超过2.5m,在顶棚下大于20cm就可以了。
劳士吊挂式双面消防应急指示灯商场安装使用实拍图
2、第9.2.3项
除二类居住建筑外,高层建筑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处应设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劳士单面双向消防应急指示灯医院走道安装使用实拍图
3、第9.2.4项
疏散应急照明灯宜设在墙面上或顶棚上。安全出口标志灯宜设在出口的顶部(多见安装于门框上边缘部位);疏散走道的指示标志宜设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1.00m以下的墙面上(所指的是壁装或暗装消防应急疏散指示灯)。走道疏散标志灯的间距不应大于20m。
劳士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安全出口标志灯安装使用实拍图
4、第9.2.5项
应急照明灯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它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5、第9.2.6项
应急照明和消防应急疏散指示灯,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且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消防应急灯的安装高度及安装距离,应遵循以下国家相关规定:《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T16-92第24.7.6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60016-2006第10.2.6条,第11章等相关规定及要求;
以下对常规类别的双头消防应急灯及安全出口指示灯的安装高度及安装间距,分别予以说明;
二、消防安全出口指示灯的安装高度及间距
安全出口应急灯及消防应急疏散指示灯的安装高度,应遵循现行的国家标准DBJ01-611-2002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标准》及《民用建筑的应急照明设计》,《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规范》20110317等相关条款;
除应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和《消防应急灯具》GB17945及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年修订版)的有关规定。
1、安全出口指示灯安装高度
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关于疏散指示标志的规定》第9.2.4条款:
安全出口标志宜设在出口的顶部;
疏散走道的指示标志宜设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1.00m以下的墙面上(所指的是壁装或暗装消防应急疏散指示灯)。
消防安全出口标志灯安装高度及位置图例
嵌入式消防应急疏散指示灯医院安装使用效果图
安全出口标志灯宜设在出口的顶部(挂墙式的单面安全出口灯多见安装于门框上边缘部位,双面形式的多见吊挂安装于安全
出口通道的上方);
2、消防应急疏散指示灯的安装间距
消防安全出口灯及消防应急疏散指示灯的安装距离,参照《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第24.7.6条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60016-2006第11章要求;
(1)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及甲、乙、丙类厂房应沿疏散走道和在安全出口、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1 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应采用“安全出口”作为指示标识;
1.2 沿疏散走道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上,且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0m;
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其指示标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的有关规定。
1.3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在其内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a、总建筑面积超过8000m2的展览建筑;
b、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m2的地上商店;
c、总建筑面积超过500m2的地下、半地下商店;
d、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f、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院,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会堂或礼堂。
消防应急指示灯的安装密度,理论上一般不应该超过20米/台,对于空间较大、安全防护等级较高或者是人流相对密集的区域,应该适当加大布灯密度;
消防应急灯的安装高度及安装距离,应遵循以下消防应急灯现行的国家规定及条例,或建筑设计部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行业标准规范为参照标准;
用户在实际安装使用相关消防应急灯具时,根据使用场所的实际情况,按照消防检查部门的指导或建议,对消防应急灯具的安装高度或使用密度进行合理的设置;
以下国家标准及行业规范可供参考:
《消防应急灯具》GB17945-2010
《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标准》DBJ 01-611-2002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通用技术条件》GA 54-93
《消防安全标志通用技术条件》GA 480.1-2004
《消防电子产品检验规则》GB 12978-2003
《消防电子产品 环境试验方法及严酷等级》GB 16838-2005
《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GA 588-2005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标准》DBJ 01-611-200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60016-2006第11章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1年修订版)
参照北京市规划委员会2002年08月28日发布,于2002年09月01日正式实施的《DBJ01-611-2002 DB北京市地方标准》,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市规发【2002】1157号,由北京市建筑设计标准化办公室组织,北京市消防局等单位参与编制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标准》,编号(DBJ01-611-2002)。
目录
1、总则
2、术语
3、设置要求
3.1)一般规定
3.2)设置场所
3.3)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设置
3.4)其他要求
4、施工、验收与维护
4.1、施工要求
4.2、验收要求
4.3、维护
1、总则
1.0.1)为了合理地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标志,保障人身安全,减少火灾危害和方便救援,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和平战结合的人民防空工程中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设计、施工、验收与维护。
1.0.3)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设计与施工应符合有关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工程建设和质量管理法规的规定,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设计选用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产品必须经过国家有关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中心认定合格。
1.0.5)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设计与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除应符合标准的管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其他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2、术语
2.0.1)消防安全疏散标志(Fire safety evacuation sign )用于火灾时人员安全疏散时起到指示作用的标志;
2.0.2)疏散指示标志(Evacuation indi cator sign)用于指示疏散方向和(或)位置、引导人员疏散的标志,一般由疏散通道方向标志、疏散出口标志或两种组成。
2.0.3)疏散导流标志(Evacuation guiding strip)疏散指示标志的一种,能保持疏散人员视角连续并引导人员通向疏散出口和安全出口的疏散指示标志。
2.0.4)警示标志(Prohibiting and inducing or warning sign),警告和提示疏散人员采取合适安全疏散行为的标志。
2.0.5)电光源型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Electricity Luminglighting Fire safety evacuationsign )通过电源和场致发光方式反光显示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2.0.6)蓄光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Light-cumulating Fire evacuation inducing sign),通过光源照射,并在光源消失后仍然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自发光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3、设置要求
3.1、一般规定
3.1.1>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设置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建筑规模、使用人员特点和室内环境等因素选定。
3.1.2>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标志时,标志内容应清晰、简介、明确,并与想要表达的内容一致,不应相互矛盾或重复。
3.1.3>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应设在醒目位置,不应设置在经常被遮挡的位置,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等疏散指示标志不应设置在可开启的门、窗扇上或其他可移动的物体上。
3.1.4>当正常照明电源中断时,应能在5S之内自动切换成应急照明电源,且标志表面的最低平均照度和照度均匀度仍应符合日常情况下的的要求。
3.1.5>疏散导流标志应沿疏散通道和通向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的设计路线设置。
3.1.6>在联合设置电光源型蓄光型等其他类型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系统中,蓄光型等其他类型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宜用作辅助标志。
3.2、设置场所
3.2.1>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1、高层民用建筑(二类高层组合式单元住宅除外);
消防应急疏散指示灯安装位置参考图例
2、影剧院、体育馆、展览馆、礼堂,公共娱乐场所、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商店(开敞、半开敞式菜市场除外)、建筑面积大于500㎡的餐饮服务场所等人员聚集的单层、多层公共建筑及场所。
3、医院、疗养院、康复中心、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老年公寓)等单层、多层医疗保健和婴幼老弱残障人员服务设施;
4、候机楼、长途客运中心、公共交通枢纽、火车站、地铁车站等公共服务设施。
安全出口应急疏散指示灯车站候车厅安装图例
5、车位不少于50辆的单建、附建汽车库。
6、综合楼、写字(办公楼)、旅馆、图书馆、档案馆、教研楼、科技楼、学生宿舍楼等其他多层公共建筑及场所。
7、地下、半地下民用建筑(包括地下、半地下室)及平战结合的人民防空工程。
3.3、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设置
1、电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应采用不间断电源(UPS)供电,并宜采用相对集中的供电方式,(可按楼层、防火分区等划分防火分区),当数量较少、布置分散时可采用自带电源供电。
2、对于一般高层民用建筑、候机场、公共交通枢纽、火车站、地铁车站,大中型体育馆和商店及每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其他大型公共建筑、地下建筑、人防工程,其应急电源的供电时间不应小于30分钟,对于其他建筑,不应小于20分钟。
3、标志表面的平均亮度宜为17-34cd/㎡,但任何小区域内的亮度不应大于300cd/㎡,且不应小于15cd/㎡,最大亮度与最小亮度之比不应小于5:1;
4、设置间距不应大于20米;
3.3.2>设置蓄光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置场所和部位的正常电光或日光照度,对于荧光灯,不应低于25Lx;对于白炽灯,不应低于40Lx;
2)、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表面的最低照度不应小于5Lx.
3)、应满足正常电源中断30分钟后,其表面任一发光面积的亮度不小于0.1cd/㎡;
3.3.3>本规定第3.2.1条规定应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建筑和场所,应在其安全出口上设置电光型安全出口标志。
3.3.4>候机场、长途汽车客运站,公共交通枢纽、火车站、地铁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旅馆、学生宿舍以及平战结合的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地下民用建筑内,应在其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设置电光源型和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或疏散导流标志。
3.3.5>歌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录像放映厅、桑拿浴室、游艺厅、保龄球馆、网吧等公共娱乐场所,医院的病房楼等医疗保健和婴幼老弱残障人员服务设施,商店,礼堂、体育馆、影剧院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当走道长度超过20米的内走道时,除设置设施指示标志外,还应设置疏散导流标志。
3.3.6>塔式及一类通廊式高层住宅的疏散走道或楼梯间入口处应设置电光型疏散指示标志。
3.3.7>高层建筑或多层建筑面积大于300㎡的会议室、多功能厅等公共活动用房、地下建筑中各房间总面积超过200㎡且经常有人停留的活动场所的疏散出口处,应设置电光源型或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
3.3.8>车库的车辆和人员疏散通道和疏散出口上应分别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3.4、其他要求
3.4.1)安全出口和疏散出口指示标志宜设在其靠近出口一侧的门上方或门洞两侧的墙面上,标志的下边缘距门的上边缘不宜大于30cm.在远离安全出口的地方,应将“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方向”标志联合设置,箭头必须指向最近的安全出口。
3.4.2)在疏散走道或主要疏散路线的墙面或地面上设置的疏散导流标志,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置在地面上时,宜沿疏散走道或主要疏散路线的中心线布置;
地面应急疏散指示灯安装图例
2>设置在墙面上时,其中心线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50cm。
3>疏散导流标志宜连续布置,标志的宽度不宜小于8cm,长度不宜小于30cm。
4>当间断布置时,蓄光型疏散导流标志间距不应超过1m,电光源型疏散导流标志间距不宜大于 2m,不应超过3m.
5>当疏散导流标志遇到的门不是疏散出口货安全出口时,宜在该处的地面连续指示。
3.4.3)疏散走道上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不含设置在地面上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或疏散导流带)宜设在疏散走道极其转角处具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或地面上,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嵌墙式暗装应急疏散指示灯安装高度示意图
1>当设置在墙面上时,其间距不应大于10m.
2>当设置在上地面时,其间距不应大于5m.
3>当与疏散导流标志联合设置时,其底边应高于疏散导流标志上边缘5cm。
4>当联合设置电光型和蓄光型标志时,灯光型标志的间距应符合本规定第3.3.1条的规定,蓄光型标志的间距应符合视角的连续要求。
3.3.4)设置在顶棚下的疏散指示标志,应采用电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其下边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0.2m,且不宜大于2.5m,间距不应大于20m。
疏散指示标志的正面或其邻近不宜有妨碍公众视读的障碍物。若无法避免时,应在障碍物上设置标记。
3.4.5)安全出口、疏散出口或通向安全区域,避难区域的门,宜在门扇距地面1.1-1.5m的范围内,设置“推开”标志;
安全出口、疏散出口或疏散通道中的门为单向时,必须在顺疏散方向一面的门上设置“推开”的标志。
3.4.6)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中的门扇应设置“禁止锁闭”的标志,并宜设“推开”的标志。室内疏散走道或室外通道的醒目处应设置“禁止阻塞”的标志。
3.4.7)在电梯及自动扶梯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电光源型或蓄光型指示警告标志,标示火灾时不得使用。
3.4.8)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尺寸应与疏散人员的观察距离相适应,并应符合表3.4.8的要求。
表3.4.8最小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尺寸(m)
观察距离 L |
正方形标志的边长或长方形标志的短边 |
圆环标志的内径 |
三角形标志的内边 |
L≤ 2.5 |
0.063 |
0.070 |
0.088 |
2.5<L≤ 4.0 |
0.100 |
0.110 |
0.140 |
4.0<L≤ 6.3 |
0.160 |
0.175 |
0.220 |
6.3<L≤ 10 |
0.250 |
0.280 |
0.350 |
10.0<L≤ 16 |
0.400 |
0.450 |
0.560 |
16<L≤ 25.0 |
0.630 |
0.700 |
0.880 |
L>25.0 |
1.000 |
1.110 |
1.400 |
【注】:观察距离应从最远疏散点至最近标志的距离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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